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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穩定幣新規全解析:申請門檻、經營資格與用戶權益保護
新時代的開端:香港穩定幣監管框架全解析
2025年5月29日,香港正式發布《穩定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宣布將於8月1日生效。這一事件在業內外引發廣泛關注,許多人希望了解該法案能帶來哪些實際利好,對Web3行業會產生何種影響,以及如何參與穩定幣建設等問題。
本文將重點解析香港這部新《條例》,探討以下幾個核心問題:
一、香港《穩定幣條例》監管框架解讀
1. 香港監管的是哪種穩定幣?
《條例》將監管對象限定爲在香港運營的"指明穩定幣"。指明穩定幣是指完全參考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金管局公告指明的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形式、或以上兩種的組合,以維持其穩定價值的穩定幣。實際上就是我們通稱的法定貨幣掛鉤穩定幣。
港府選擇以支付功能爲監管重點,因爲法幣穩定幣基於其與法定貨幣的高抵押率、高價值穩定性以及較低程度的去中心化,是最有可能被當作"準貨幣"在金融交易市場流通的穩定幣。《條例》明確限制持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支付利息,減小其被視爲儲蓄類金融產品的可能性。
2. 穩定幣的哪些活動受到了限制?
《條例》規定,任何人進行或表明自己進行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都必須持有牌照。受限活動範圍包括:
(1) 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 (2) 在香港以外地區發行錨定港幣的指明穩定幣(不論參照比例); (3)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公告指明的活動; (4) 向公衆積極推廣自己進行或看似進行以上活動。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指明穩定幣的其他監管範圍:
總的來看,《條例》重點在穩定幣的發行、分銷、零售環節,對"要約"、"廣告"等行爲的一系列限制,都是爲了將穩定幣限制在"支付工具"的類別,而不能被包裝成可炒作的投資產品。
從管轄權上看,港府不僅規管香港境內發行的穩定幣,也將香港境外錨定港幣的穩定幣發行納入監管。這體現了香港對貨幣主權和金融穩定的高度重視,防範未經授權的數字資產利用"錨定港幣"的名義,在市場中誤導公衆牟利。
3. 如何申請穩定幣牌照?
任何在香港境內發行、管理、分銷指明穩定幣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爲法團的認可機構,均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正式牌照申請。條例並未設置多種不同的牌照,而是以統一牌照爲基礎,根據申請人從事的具體業務和風險特徵等,在牌照批出時附加差異化的條件。
金融管理專員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滿足《附表2》所載明的"最低標準",具體條件包括:
(1) 有足夠的財政資源及流動資產 申請人需要繳納不少於2,500萬港幣或其他幣種的等值金額的股本;或者持有價值大於等於2,500萬港幣的其他財政資源,並經過金融管理專員的批準。
(2) 配置對應的儲備資產
(3) 建立贖回機制 持牌人須向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的每名持有人提供贖回權利,且不得附加過分嚴苛的條件,以限制贖回指明穩定幣。贖回行爲也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4) 適當人選 適當人選,是指持牌人的行政總裁、董事、穩定幣經理或控權人,持牌人必須設有並實施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金融管理專員明確該持牌人的每名控權人的身分。
(5) 管理層要求 管理人員需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經驗,持牌人同樣需要就這一點進行相應的管理。
(6) 審慎及風險管理 持牌人須設置並實施健全及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進行與該持牌人的持牌穩定幣活動所產生的風險,包括:安保措施和內部風控、偵測欺詐及企圖欺詐的有效方法。
(7)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持牌人必須設置並實施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防止並打擊可能出現的,與其持牌穩定幣活動相關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8) 業務活動要求 持牌人須有專用及足夠的資源,以進行持牌穩定幣活動,進行任何持牌穩定幣之外的活動,都必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
(9) 信息披露要求 持牌人須就其發行的每類指明穩定幣發表白皮書,以就該類指明穩定幣提供全面及透明的資料。且持牌人須向其所發行的穩定幣持有人提供關於該持牌人投訴處理及補償機制的資料。
(10) 恢復計劃及有秩序縮減規模 持牌人須設有並實施健全及適當的管控系統,以作出適當計劃,在發生顯著運作幹擾時,支持能夠即使恢復穩定幣活動的關鍵功能。
可見,港府對穩定幣牌照申請者維持了一貫的高標準和嚴要求。對於打算申請穩定幣牌照的機構而言,需要認識到這不僅是一紙牌照的申請過程,而是一場對公司資本實力、合規能力、風控體系的全面考驗。
4. 持牌人有什麼合規義務?
一旦獲得牌照,持牌人必須履行一系列的持續合規義務,違者可能面臨制裁、吊銷牌照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主要義務包括:
(1) 繳納年費義務 牌照年費爲113,020港幣,持牌人須在收到金融管理專員發出的準予申請的書面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期後的14天內支付首次牌照費用,此後每年須在此日期之前繳納相同數額的年費。
(2) 公開展示牌照編號 持牌人須在任何載有持牌穩定幣活動的相關資料,以及面向用戶的應用程序界面上公開載明牌照編號。
(3) 持續符合最低標準 任何未能維持"最低標準"的持牌人,或認爲自己有很大的可能性無法履行義務,無力償債或者即將中止付款,須及時、主動地向金融管理專員報告,並提供所有的相關事實、情況和資料,否則嚴重可能面臨定罪。
(4) 資料變更報告義務 地址、業務性質、股權結構等相關變更需及時上報,否則會面臨罰款等懲罰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獲得牌照並非"一勞永逸",根據《條例》19條規定,金融管理專員仍可依據市場的風險變化或監管評估結果,臨時附加、修改發牌條件,持牌人需在專員設定的時間期限內,向其作出書面陳述,就爲達成所附加或修改的條件進行解釋說明。
可以看出,《條例》對持牌人的資金實力要求較高,更適合資金充裕、資產體量較大的企業從戰略層面進行中長期布局。對於中型企業而言,如果希望將主要資源投入到穩定幣發行項目中,建議在決策前充分評估可行性與持續性。因爲不僅需要實繳不少於2,500萬港元的股本或等值資產作爲門檻,還要配備等值的高質量儲備資產,並承擔穩定幣運營過程中的各類合規、審計和系統維護成本,長期投入不容小覷。
5. 牌照的注銷、吊銷與暫停機制如何規定?
若持牌人不再符合監管要求,《條例》也賦予了金融管理專員相當廣泛的介入權限:
暫時吊銷牌照:金融管理專員如認爲,有上述《附表4》指明的某項撤銷牌照的理由真實存在,可以向有關持牌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牌照吊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在暫時吊銷期間,持牌人不得進行相關業務活動,違者將處罰款與監禁。
主動撤銷牌照:撤銷牌照的理由在《附表4》中詳細列明,其中包括持牌人破產、虛假申報資料、違反牌照條件或實質上停止業務活動等等。
6. 《條例》對穩定幣使用者有何保障?
《條例》並不僅僅是面向發行人和從業機構的監管工具,更是爲穩定幣的終端使用者構建一套法律保障機制。港府在該《條例》中確立了多項針對使用者保護的核心安排,加密沙律在本文中列明其中最重要的兩個板塊,幫助使用者充分理解自身權益和潛在風險。
《條例》第10條明文禁止任何未持牌者,就穩定幣活動或要約行爲向公衆發出廣告。無論是線下宣傳、線上社交媒體營銷,還是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推廣,均屬於監管範疇。
第12條進一步規定:任何誘使他人取得指明穩定幣的行爲,若涉及虛假說明、隱瞞風險、誇大回報等欺騙性陳述,將構成刑事罪行。即使該誘導行爲未最終導致交易達成,仍可能被依法追責。
穩定幣持有者最關注的無非是穩定幣的價值安全與兌付保障,《條例》針對該點建立了較爲穩健的保護機制。
《條例》要求持牌人須具備足夠的儲備資產,以支持其發行的穩定幣價值。這些資產必須真實存在、具有高流動性,並且能夠在用戶發起贖回請求時予以及時兌付。此外,發行人應設有審計機制,由具資質的第三方定期審查儲備資產與穩定幣總發行量之間的匹配度,防止資金池虛空或資金錯配現象。在正常運營條件下,持牌人不得無理由地暫停兌付、延遲處理或設置苛刻的贖回門檻。若發生兌付困難,須立即向金融管理專員匯報。
總體來看,《條例》對穩定幣行業的合規框架與使用者保護機制均作出了系統且深入的規定。對廣大投資者而言,最關鍵的是學會識別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理性參與穩定幣交易與持有行爲。隨